信號燈 信號燈 106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它辯稱,中國政府沒有義務提供所要求的信息,並且所要求的資訊不是必要的資訊。 GOC 辯稱,委員會提出的所有資訊請求(GOC 無法回應)都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們假定存在 GOC 不具備的權力。 「(六)強化引導與支持」提出了實現這一目標的途徑,文中闡述了加大財政、稅收支持力度,並明確了「有條件的『網路』融合關鍵創新技術主動投入」等任務。 協調現有專案財政資金,支持「互聯網」相關平台建置與應用示範。 此外,根據此策略,需要“促進用戶側光纖擴容”,逐步建置“原生資源寬頻固定光纖接取網路”。 2021 年 9 月 14 日,歐盟委員會向各方通報了其打算對相關產品進口徵收明確反補貼稅的重要事實和麵向(「最終揭露」)。 關於立案調查的實質要求,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投訴人未提供可比擬的銷售價格和獲利能力數據。 設立公司 此外,中國政府和機電商會聲稱,申訴人提供的利潤目標不合理,申訴人遭受的傷害可能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聯盟生產商的庫存。 (三)本條例所稱「中國政府」是廣義的,包括國務院以及各部會、部門、機構以及中央、地區和地方政府機構。 上述證據駁斥了中國政府關於中國土地使用權支付價格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的說法。 證監會在先前的調查中發現,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支付價格並未反映自由市場供需決定的市場價格,因為拍賣過程不明確、不透明,在實踐中行不通。 (121) 如前文所述,當局根據城市土地估價制度製定價格,該制度要求他們在確定工業用地價格時必須考慮產業政策。 如同敘述(357)和(370)中已經介紹的,銀行承兌匯票是一種短期融資形式,透過支持發行人的營運資金並滿足其現金需求來提高發行人的資本效率,因為承兌匯票主要用來代替現金作為融資工具。 委員會發現,抽樣的出口生產商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來滿足其短期融資需求,而沒有支付補償。 在相關方最終披露後,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沒有證明中國政府的授權或指示是合理的,特別是中國政府的具體行為與所有金融機構之間的關係。 公司登記 中國政府認為,僅透過提供指導或鼓勵來行使其一般監管權力不足以證明授權和指示;需要某種形式的威脅或誘導。 據中國政府稱,《銀行法》明確禁止中國政府乾預,第40條決定以及貸款的一般規則僅提供指導方針,不具有約束力或法律約束力。 此外,中國政府聲稱委員會沒有履行對每個實體進行此類分析的義務。 完成問卷的一家公司要求進行單獨調查,其原因與敘述 (48) 和 (50) 中解釋的原因相同,作為其請求納入樣本的基礎。 五家不相關的進口商提交了所要求的資訊並同意納入樣本。 歐盟委員會在分析進口商提供的抽樣資訊後,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抽樣,並邀請所有合作的進口商提交問卷答案。 台北 投訴中的證據包括對每種代表性產品類型的降價和低價銷售的單獨計算。 委員會認為投訴人提交的有關哄抬物價和低價銷售的證據充分,並認為投訴符合啟動調查的證據要求。 以貸款形式提供的融資是由金融機構提供的,而透過公司債提供的融資是由投資者(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金融機構)提供的,這一事實從定義的角度來看是無關緊要的。 這兩種工具都用於為業務運營提供融資,並具有相似的補償和還款條款。 在調查過程中,委員會還確定,合作出口生產商之一發行的公司債券的名義利率和用途與類似期限貸款的利率和用途極為相似,因此,從從生產者的角度來看,它們可以被認為是可以互換的。 台北會計事務所 為了考慮這些特徵,委員會單獨評估了樣本中每組出口生產商的財務狀況。 最後,委員會單獨計算了每個抽樣的出口生產商群體從以貸款形式提供的優惠融資做法中獲得的收益,並將這種收益歸因於相關產品。 對於實質審計,證監會認為,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的事實調查結果也可以被視為具有代表性的非合作性國有金融機構。 在第 1 點中分析的規範架構同樣適用於這些機構。 在這方面,委員會指出,選擇台灣作為參考是基於對陳述(550)中列出的幾個因素的審查。 雖然大陸土地使用權與台灣土地買賣的市場狀況有差異,但不足以挑戰以台灣為參照。 更重要的是,中國政府比較了全國水準的人口密度數據。 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出口生產者實際所在地的人口密度,我們會發現平均人口密度數字非常相似。 例如,2020年湖北人口密度為308人/平方公里;然而,在大多數企業所在地的武漢市,人口密度為1.145人/平方公里(129人)。 然而,中國政府並未提供任何統計數據或數據供委員會審查使用私人公司租賃或出售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提案。 台北 此外,即使獲得了這些信息,也只能對二級市場的轉讓情況有所了解,因為一級市場上只有一個參與者(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原始配置始終是由土地使用權分配者完成的)。 事實上,原50年期土地使用權分配的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租賃不同,後者的期限通常要短得多,或至少在重估價、終止等方面有不同的規定。 因此,委員會繼續依賴一級市場(即本案所審查的市場)上的現有資訊。 可賠償的支持金額由委員會根據調查期間向接受支持的各方提供的經濟利益程度計算。 因此,由於中國政府在光纜生產所用原材料方面進行了部分合作,委員會沒有收到有關原材料供應商的必要資訊。 歐盟委員會在啟動通知中表示,它已暫時選擇了歐盟生產商樣本。 委員會根據調查期間聯盟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量和銷售量選取樣本。 公司登記 抽樣的聯盟生產商佔調查期間聯盟產量的 52%,被認為是聯盟產業的代表。 由於沒有收到任何評論,因此委員會確認了該樣本。 中國政府聲稱,從中國進口實際上促進了該行業的技術發展,並鼓勵了歐盟市場的競爭。 然而,歐盟委員會在遠端核查過程中發現,中國政府給予的補貼最終以研發服務費的形式支付給出口生產商。 而且,協議條款規定,研發成果,包括與這些服務相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均屬於雙方,申請權屬於實施研發專案的公司,即出口製造商。 因此,據此,委員會認為以研發獎勵形式提供的金額完全是中國政府提供給出口生產商的補貼。 設立公司 與該集團相關的供應商也獲得了用於實施研發項目的大量資助。 最後,委員會僅從一家國有銀行獲得了有關公司、管理層和所有權結構的信息,而沒有從向樣本公司提供貸款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資訊。 更重要的是,委員會沒有從除進出口銀行以外的任何銀行收到可驗證的、公司特定的資訊。 此外,《信貸通則》第十五條規定,「為促進特定經濟領域和特定地區經濟發展,組織主管單位可以依照國家政策規定支持貸款利率」。 根據問卷答覆中提供的信息,委員會確定中國政府直接或間接擁有該金融機構50%以上的所有權權益。 因此,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根據《基本條例》第 28 條第 (1) 款,它必須部分依賴在其事實調查結果中關於以低於付款金額的方式提供原材料的事實。 會計事務所 此外,GOC 辯稱,委員會沒有正確評估其掌握的事實,也沒有充分解釋為何現有事實可以合理地取代缺失的必要資訊。 另一家填寫問卷的公司要求進行單獨調查,因為該公司與一家歐盟進口商有關係,並聲稱自己沒有收到任何所謂的補貼。 訴訟程序啟動後,中國政府也辯稱,申訴人沒有具體說明適用貸款和土​​地使用權的境外基準的條件。 委員會認為所選樣本包含在現有時間內可以合理調查的最大進口量。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樣本中的兩組出口生產商包括大量經濟實體(4家出口生產商、7家銷售實體和20多家提供投入或融資的附屬公司)。 此外,根據基本規定第27條第(1)款,抽樣公司在抽樣後的配合是出口生產商在選擇樣品時應考慮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 委員會也考慮了抽樣公司的地理分佈——兩組出口生產商涵蓋中國的兩個省份,而與其相關的其他提供投入或融資的公司則涵蓋其他幾個省份。 由於《基本條例》第 27 條第(1)款規定的所有要求均已滿足,因此沒有義務將第三家公司納入樣本。 根據這兩個出口生產商抽樣群體提交的信息,32家中國金融機構向這些企業群體提供了融資。 其餘的金融機構要不是私有的,就是委員會無法確定它們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 未經政府主管機關批准,中國《證券法》(2014年版)規定,債券發行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如同序言(131)中已經提到的,光纖電纜產業被列為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刺激型經濟產業。 因此,委員會重申其結論,對於光纖光纜產業,國家將要求所有在中國境內經營的金融機構(包括私人金融機構)遵守《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 根據其案件第一條,委託或指示其依照政府政策向光纜經濟部門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鑑於某些行業的公司在特殊條件下獲得土地,委員會指出,地方當局在製定價格時也應考慮政府的產業政策,如前文所述(538)。 在本次產業政策中,光纖電纜產業被列入鼓勵類產業(122個)。 另外,國務院令第40號根據其決定,國家當局在取得土地時會考慮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產業政策。 經濟效益計算為依照官方電價支付的電費總額與抽樣公司集團依照減少和/或扣除各種退款/調整後實際支付的電費總額之間的差額。 如同序言(343)中所解釋的,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信用額度需支付「管理」或「持有」費用,並且每年還收取更新費用,作為信用額度更新的補償。 登記工商 考慮到合作出口生產商能夠利用免費信貸額度,收益來自於信貸額度金額以及公司應支付的管理費和續展費用。 這些公司的保費節省使他們在財務上處於更好的地位。 樣本中的公司集團提供了有關補貼金額以及發放和支付個人補貼的當局的資訊。 如同序言(243)至(253)所提到的,中國的貸款金融機構並未提交信用評估。 因此,為了確定經濟優勢的程度,委員會必須評估中天科技集團是否以市場利率獲得貸款。 因此,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以優惠貸款形式提供的援助並非普遍適用於所有部門,但在基本法規第 4(2)(a) 條的含義內被認為是獨特的。 考慮到該貸款金額是樣本出口生產商用於其自有項目的,該貸款是樣本出口生產商與銀行直接協商的,且出口生產商與母公司簽訂了貸款協議,該協議映射了樣本出口生產商的貸款金額。 根據母公司與銀行股東協議,委員會認為母公司僅充當中間人,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協議,向出口生產商提供貸款。 記帳士 因此,委員會認為相關貸款是銀行提供給相關出口生產商的融資。 委員會發現,樣本公司收到的與技術現代化、更新和轉型相關的大部分補助金都專門與研發相關。 很少有支援與公司或其生產流程的轉型和創新有關,因此也間接與研發相關。 中國政府還聲稱,投訴人提到的各種補貼計劃不能被視為補貼,因為投訴人沒有提供這些補貼的存在、金額和性質的詳細證據,也沒有提供補貼與產品之間的直接聯繫。 (71)請參閱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信用評等業務管理過渡辦法》證監發〔2007〕50號。 委員會發現,中國政府的這項主張與上述主張相關,而申訴中除其他事項外還提到了《中國銀行法》,中國政府對此沒有爭議,《銀行法》是中國法律的一部分。 歐盟委員會也強調,最近的歐盟反補貼調查就此事得出了不同的結論(5)。 這些調查涉及光纖電纜經濟部門以外的部門,這一事實並不會對上述機構作為公共機構的分類產生疑問。 此外,公有製的證據可以被視為「通常表明或暗示」某個組織是有能力做出財務貢獻的公共機構的證據 (6)。 中國政府認為,委員會沒有依據以中國人民銀行基準為基準,然後再加上溢價。 根據中國政府的說法,委員會應直接使用BB評級公司發行的債券利率,並列舉了BB評級的歐洲光纖電纜和鋼鐵生產商以遠低於計算基準的利率發行類似期限債券的例子同期債券。 中天科技集團認為,與銀行貸款相比,發行債券的主要優勢在於,公司向債券投資者支付的利率往往低於銀行貸款支付的利率。 中天科技表示,可轉債的發行更具吸引力,因為其名目利率通常較低,投資者可以將債券轉換為股票,從而獲得股息形式的投資回報。 FTT集團也表示,可轉債的優勢不在於利息收入,而在於轉換權。 FTT集團和中天集團都建議使用BB級美國公司債的名目利率作為計算債券和可轉換債券所提供的效益的基準。 即使其他經濟部門的公司原則上也可以使用某種融資形式,但向特定經濟部門的公司提供融資的具體條件(例如融資費用和融資金額)也可能使其獨一無二。 委員會發現,在所考慮的期間內,聯盟生產商的產量中有 four.4% 至 5.8% 供內部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電纜被交付給同一家公司或公司集團進行進一步加工,特別是生產帶有連接器的電纜。 委員會認為,減免上述高新技術企業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符合《基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 three 條第(2)款被視為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直接匯款(退還已繳稅款)或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從而為相關公司帶來了經濟優勢。 該支援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專門針對高科技公司。 證監會調查發現,樣本企業並未對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資產實施加速折舊。 溝通後,委員會發現出口生產者沒有獲得反補貼支持。 根據委員會的評估,所涉免稅是《基本條例》第3條第(1)(a)(ii)項。 第 three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為相關公司提供經濟優勢。 給予接受支持的公司的福利金額與節稅金額相對應。 樣本中未包括的兩家合作出口生產商澄清了歐盟委員會關於其合作狀態和具體名稱的錯誤,並予以更正。 由於調查的複雜性以及樣本中出口生產商結構的複雜性,委員會決定不進行單獨調查,因為這會造成不合理的負擔,並導致委員會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調查。 在啟動程序的通知中,委員會邀請相關各方與其聯繫以參與調查。 委員會還分別向申訴人、GOC、其他聯盟生產商、已知的出口生產商以及已知的進口商和用戶通報了調查的啟動,並邀請他們參與調查。 (146) 這些價格可視為具有代表性,佔調查期間聯盟產業銷售額的 36%。 從調查事實來看,本案損害的重要方面之一正是歐盟產業因中國進口產品的傾銷而無法達到其投資的利潤水平。 會計師 其他方面,進一步擴大產能,可以滿足不斷擴大的歐盟市場不斷增長的需求。 這些措施的預期效果是恢復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實現適當水準的獲利、投資和產能擴張。 反補貼措施可能會對進口商產生一些不利影響,並可能降低他們的獲利能力,但是,鑑於其利潤率超過20%,進口商將能夠控制關稅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將其部分轉嫁給他們的客戶。 此外,他們可以尋找替代採購來源,包括其他第三國或歐盟經濟部門的供應商。 因此,獨立進口商可以透過使用受影響產品的其他採購來源,以及管理關稅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或將其部分轉嫁給客戶,來避免採取這些措施所造成的不成比例的嚴重影響。 抽樣群體中的企業之一是《關於2019年、2020年高新技術企業專項政策和大力支持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聯合意見》(民發〔2018〕33號第二條) (1))土地使用稅減60%。 委員會規定,抽樣企業「在與新技術、新產品、新製程相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有權加計扣除」。 樣本企業發行的債券信用評等報告並未反映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就說明了這一點。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定義,「可轉換公司債」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 公司債的整體法律架構由公司債管理法令和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決定。 但可轉換公司債有具體適用的法律,分別為《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認購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認購保薦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