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13 (479)
信號燈 信號燈 106 製造商、貿易商和供應商
對於與專案和資產相關的補貼,調查期間補貼總額中價值減少的部分視為經濟優勢。 首先,委員會認為,對於中國政府作為主要或多數股東的任何實體,中國政府都可以獲得國有企業要求的資訊。 此外,中國政府有權與金融機構打交道,即使它們不是國有的,因為它們都屬於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管轄範圍。 在發出要求填補空白的信函後,中國政府表示,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填寫的問卷與調查無關,因為與投訴和調查問卷中所述相反,沒有任何一家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填寫了調查問卷。 如同敘述(146)、(160)和(168)中所解釋的,委員會認為,中國政府作為委員會要求其提供資訊的實體的股東或負責機構,擁有獲取所要求資訊的必要權力。 委員會致中國政府,3.2.1 至 three .2.3。 在他的陳述中(可在第 1 節中再次找到),他描述了為什麼他必須依賴現有事實。 委員會認為公開資訊可以合理地取代 GOC 未提供的資訊。 「寬頻中國」策略不僅為網路基礎設施的發展設定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目標。 結合其他文件來看,中國政府的財政貢獻對於實現這項策略的目標顯然至關重要。
然而,歐盟委員會在遠端核查過程中發現,中國政府給予的補貼最終以研發服務費的形式支付給出口生產商。 而且,協議條款規定,研發成果,包括與這些服務相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均屬於雙方,申請權屬於實施研發專案的公司,即出口製造商。 因此,據此,委員會認為以研發獎勵形式提供的金額完全是中國政府提供給出口生產商的補貼。 設立公司 與該集團相關的供應商也獲得了用於實施研發項目的大量資助。 最後,委員會僅從一家國有銀行獲得了有關公司、管理層和所有權結構的信息,而沒有從向樣本公司提供貸款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獲得資訊。 更重要的是,委員會沒有從除進出口銀行以外的任何銀行收到可驗證的、公司特定的資訊。
這受到地方政府機構分配給他們的數量配額的限制。 此外,儘管電價本應由電力生產商與電力消費者或中介服務公司直接協商,但國有電網營運商實際上仍在向電力公司收取費用。 最後,所有簽署的直接採購合約都必須提交給當地政府機構進行登記。 然而,委員會發現,在樣本的兩組中,受調查的公司受益於部分電費的減少或報銷/調整。 《公司稅法》第 25 條-第四條「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部分。 該章,特別是第 25 條,規定了「優惠的稅收待遇」。 屬於本章的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也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稅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五條明確了企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概念。 委員會還發現,出口保險計劃下授予的補貼具有獨特性,因為沒有出口就無法獲得補貼,因此依賴於基本條例第 4(4)(a) 條含義內的出口。 調查期間,兩家抽樣企業集團與中國信保已有出口信用保險協議。 此外,證監會試圖以個別公司債發行為基礎,以具體證據支持實質審計的進行。
其中一份法律文件就是《關於設立2018年光微電子元件及整合重點專案的通知》。 該通知解釋說,專案實施的協調和監督由專案牽頭單位負責,即從特定專案中受益的選定公司並監督其他受益人。 有明顯跡象表明,列入與「中國製造2025」相關的清單不僅是認可,也是經濟利益。 在《財政部關於2017年地方產業轉型升級項目轉移資金的公告》中,第151行有相關條目,據悉,烽火通信科技在該項目下獲得了1200萬元“ 《5G通信網絡基礎設備製造新方法》獲得支持。 為了決定是否需要抽樣,以及如果需要的話,為了選擇樣品,委員會要求無關的進口商提交啟動通知中規定的資訊。 工商登記 針對這項指控,申訴人提出,因果關係可以成立,因為損害發生在來自中國的進口增加的同時,而來自第三國的進口不可能造成損害,因為它們要么很小,要么有損害性定價的跡象。 有關歐盟內部補貼的指控並不影響委員會支持啟動目前程序的評估,因為這些補貼不屬於為此目的審查的因素之列。 產品開發民翔不僅評估照明概念以尋找經濟和增值策略,而且還提供出色的設計理念。
這些園區的宗旨是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十三五」規劃一二。 為實施「網際網路」和「中國製造2025」等深度國家策略提供區域平台(38),如第 3 節所述位於這些區域之一併被視為在相關策略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的組織的公司和企業將獲得優惠待遇。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39號)文件中可以看出,公司成立兩年內,一般免徵企業稅,此後享有優惠待遇減少企業稅、免除出口稅,並繼續提供其他稅收優惠。 其他幾份文件支持這項發現,即中國政府已建立了廣泛的支援框架來支援互聯網技術基礎設施和寬頻網絡,包括光纖電纜行業。 早在2009年,中國政府在《電子資訊產業調整與振興規劃》(26)中就明確提出了「引導和推進寬頻光纖接取網路建設」的目標。 委員會確定,部分合作的國有銀行透過在處理光纖電纜的行業中執行政府任務來實施上述法律框架。 國務院令第40號該決定指示所有金融機構僅向激勵項目提供信貸支持,並承諾落實「與激勵項目相關的其他優惠政策」。 基於此,銀行有義務向光纖電纜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持,而光纖電纜是受刺激的經濟部門之一。 中國政府聲稱,第 forty 會計事務所 條該決定不具有約束力或法律約束力,而只是一份指導性文件。
中國政府進一步聲稱,委員會在確定適當基準時犯了錯誤。 信貸額度的目的是建立公司可以隨時用於為其當前營運提供資金的借款限額,從而使營運資金融資靈活並在需要時立即可用。 因此,證監會認為,原則上所有樣本公司的短期融資──例如短期貸款、銀行承兌匯票等──均不屬於短期融資。 證監會以統一方式審查中天科技集團,發現該集團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補充公司除其他項目外的營運資金。 透過這樣做,該集團承認需要補充營運資金,以便為業務的持續擴張提供足夠的流動性。 2015-2018年期間,中天集團的毛利率也呈現下降趨勢,低於同類光纖製造商的平均值(79家)。 調查還發現,出口生產商的母公司中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發行了短期債券以償還貸款。
委員會發現,在所考慮的期間內,聯盟生產商的產量中有 4.4% 至 5.8% 供內部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電纜被交付給同一家公司或公司集團進行進一步加工,特別是生產帶有連接器的電纜。 委員會認為,減免上述高新技術企業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符合《基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 three 條第(2)款被視為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直接匯款(退還已繳稅款)或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從而為相關公司帶來了經濟優勢。 該支援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專門針對高科技公司。 證監會調查發現,樣本企業並未對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資產實施加速折舊。 溝通後,委員會發現出口生產者沒有獲得反補貼支持。 根據委員會的評估,所涉免稅是《基本條例》第3條第(1)(a)(ii)項。 第 3 公司登記 條第(2)款構成援助,因為中國政府以稅收減免的形式提供財政捐助,為相關公司提供經濟優勢。 給予接受支持的公司的福利金額與節稅金額相對應。
因此,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申訴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中國政府所稱的補貼。 (120)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支持復工復產發展及新電價的通知(2020)258號。 (98)由中國證監會2020年6月12日第170號《證券發行與認購保薦管理辦法》廢止。 該法令於 2020 年 6 月 12 日生效。 (40) 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第1頁。 (39)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政策,第1頁。 這些資訊尚未提交給委員會,因此委員會應參考第15條第(1)款第三項確定反補貼措施的水平。 工商登記 根據有關補貼、損害、因果關係和聯盟利益的結論,並根據基本條例第15條的規定,應徵收明確的反補貼稅。 鑑於涉案產品在實現上述公共目標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歐盟委員會仔細分析了可能採取的措施對寬頻網路建設的影響。 進口商認為,他們相對於歐盟生產商的競爭優勢在於高效率的銷售結構和物流。 他們透過在倉庫中保留大量庫存來縮短交貨時間,他們的目標是快速且靈活地回應客戶的需求。 合作進口商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是他們申請較小的專案。
《基本規定》第 three.1.a) i) 條提及了中國信保。 根據第 2 條 b) 點及其第一項的解釋,並根據 WTO 的相關判例法,它作為公法機構行事。 此外,抽樣出口生產商也獲得了經濟優勢,因為保險費低於中國信保營運成本所需的最低保費。 證監會認為,銀行承兌匯票是金融機構向光纜等鼓勵類產業提供的另一種優惠金融支持形式。 該節解釋說,光纖電纜產業確實是受刺激的經濟產業之一,因此有權獲得一切可能的財政支持。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融資形式,是金融機構為鼓勵光纖光纖等經濟領域提供的優惠金融支持體系的一部分。 在委員會開始透過審查補貼或補貼計劃來分析所謂的援助提供之前,它繪製了影響相關產品部門和/或相關產品原材料的政府計劃、項目和其他文件,因此作為相關事實調查結果不可或缺的背景。 合格會計師 基於以下原因,委員會認定,所有調查的補貼和補貼計劃都是執行中國政府為刺激光纖光纜行業經濟而製定的中央計劃的一部分。 在第一份完成的問卷中,中國政府聲稱中國信保沒有對光纖光纜產業進行補貼,並認為中國信保的具體問卷不相關。 此外,委員會認為所要求的資訊對於評估中國政府對金融機構向光纖電纜行業放款的行為的控制(與中國政府的信貸政策和風險評估有關)至關重要。
證監會發現,樣本中的兩家公司均受益於可轉換債券形式的優惠融資。 在這方面,委員會提請注意敘述(116),其中它提供了證據表明第 40 條根據該決定,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受刺激的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援。 關於獨特性,如序言(116)所述,金融機構依第40條規定根據該決定,向受補貼的經濟部門提供信貸支援。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日期通常與供應商約定的付款期限相對應。 委員會發現,就抽樣公司而言,簽發日期通常是供應商的付款截止日期或之前,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付款截止日期之後幾天。 會計師事務所 委員會確定樣本中公司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有效期限為發票付款截止日期後3至12個月。 對此,委員會澄清說,其結論是基於管理費和續展費的適用以及公開數據的適當參考值。 在陳述中(349),委員會參考了以往反補貼案件的調查結果以及匯豐銀行和巴克萊銀行這兩家大型國際銀行的做法(84),以確定適當的參考值。
因此,由於調查期間這些可轉債僅具有債券的功能,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了類似於貸款的利息形式的回報,並考慮採用中國人民銀行或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無風險利率作為參考依據。 由於基準是保守的,委員會確認了將基準應用於貸款的決定,如序言(420) 所述。 綜合上述規劃和方案可以看出,光纖光纜經濟產業是中國政府作為政策目標積極大力發展的重點戰略產業。 會計事務所 根據中國政府的說法,光纖電纜是在建設網路和基礎設施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的產品,這些網路和基礎設施服務於政府制定和控制的各級連接和所有數位政策領域。 根據本節提到的政策文件,委員會得出的結論是,中國政府為了執行相關政策,幹預光纖光纜產業市場力量的自由發揮,主要是透過各種手段支持該產業。
此類關鍵政策文件的範例包括以下計劃、項目和其他文件。 在向相關各方進行最終通報後,GOC 認為,委員會不應利用現有事實來彌補投訴中證據不足的問題。 委員會指出,中國政府誤解了委員會在啟動階段的進展。 正如序言 (7) 中所解釋的,投訴中包含的證據足以讓委員會根據基本法規第 10 條第(2)款的含義啟動調查。 從邏輯上講,投訴不可能包含中國政府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因為這是委員會在調查期間詳細評估的一部分。 合格會計師 此外,委員會根據其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其以往的做法,審查了有關所稱援助的申訴。 這並不意味著委員會使用了現有事實,而是說它使用了所有現有資訊來確認投訴中包含的指控。 進口商表示,他們無法從聯盟工業採購所有光纜,因為聯盟工業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供應所需數量。 他們聲稱,2017年和2018年,市場上出現光纜及其主要原料光纜短缺的情況,當時聯盟產業無法滿足需求,因此不得不尋找其他供應商。
整體而言,中國的計畫體系將資源引導至政府指定的戰略部門或其他被視為具有政治重要性的部門,而不是由市場力量決定其分配(10)。 在獲得相關方的最終資訊後,將通知相關方啟動程序 5.7。 本次反補貼調查和陳述(4)中提到的單獨反傾銷調查的調查期限和考慮的期限相同。 《基本條例》第29 條(以及《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12 條第(4)款)允許在披露數據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競爭優勢或嚴重損害競爭對手的情況下保護機密信息。 工商登記 委員會認為,可供利害關係人檢查的投訴和問卷答复的公開版本包含所有重要證據和機密資訊的非機密摘要,以便利害關係方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為自己辯護的權利。 委員會提醒,《基本條例》第 29 條允許在以下情況下保護機密資訊:披露資料將為競爭對手提供顯著的競爭優勢,或會嚴重惡化提供資訊者或資訊提供者的地位。 因此,中國政府的這項主張遭到了歐盟委員會的駁回。
根據歷次反補貼調查(106)和中國信保網站(107)提供的信息,中國信保是國家為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合作而設立和支持的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 根據這些信息,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信保的案件中存在政府控制的正式跡象。 在遠端檢查中,中國政府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是募集資金不能用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領域的項目。 本目錄區分了三類項目:「促進」、「限制」和「終止」。 在「限制」類別中,禁止新項目,正在進行的生產必須注重創新和現代化,而在「停產」類別中,現有項目不能尋求投資者。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只能意味著該投資項目屬於「鼓勵類」內容範圍,有權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支持。 會計師 本委員會不同意銀行承兌匯票僅作為到期日付款的銀行擔保。 本委員會認定,就樣本中的出口製造商而言,銀行承兌匯票是銷售合約中認可的實際付款方式,發行人對供應商的付款義務以銀行承兌匯票付款終止。 發行人在銀行承兌匯票核准時向供應商付款,到期後,發行人向銀行履行付款義務。 因此,銀行承兌匯票不能簡單地歸類為未來付款的額外擔保——因此委員會駁回了這一主張。 在相關方最終揭露資訊後,中國政府指出,委員會並未證明提供信貸額度對相關公司有利。
自2021年1月起,研發費用稅前加繳扣除額提高至100%(115)。 在研究開發稅收抵免框架內,企業在國家確定的某些高新技術優先領域進行研究開發活動,且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一定限額的,可享有稅收優惠。 就該具體計畫而言,FTT 組的既定支持率為 0.10%,ZTT 組的支持率為 zero.48%。 合格會計師 受益於此措施的公司必須提交企業報稅表和相關附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稅法》(112)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由標準稅率25%,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首先,雖然委員會承認商業銀行通常採用絕對值加價,但委員會認為這種做法是基於實際考慮,因為利率最終只不過是一個絕對數字。
例如,委員會發現樣本中的大多數公司透過地方當局分配而不是透過招標程序來獲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基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該援助被視為個人援助,因為立法將此項豁免的適用範圍限制於符合條件且受到國家重點支持、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企業。 在先前的調查(116)中,證監會發現免稅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方法」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登記工商 序言(469)指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已列入2016年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目錄。 樣本中公司發行的公司債的債券發行說明書和信用評等報告並未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就說明了這一點。